真正的公民抗命是以非暴力方式违反公认的恶法,从而迫使当局废除或修改该恶法以实现正义。聚众要挟则是刻意去破坏原本人人都遵行的良好法律,以求达成某种诉求,结果是颠覆法治祸害天下。我曾经亲眼目睹两者的不同。
笔者因自身的背景,对民权运动期间美国南部发生的动乱有不同于他人独特感受。我的父系先人在内战时期为统一而战;我母亲的祖辈来自讲法语的加拿大魁北克,在英国殖民统治之下是备受歧视的族群,被迫于二十世纪初移民美国。
初到美国时我的父辈被视为外人,就如我在这里被港人视为外人一样。从一个外地人的视角来看,“佔中”的战略和计划具有先天的缺陷。理由如下:
我是在甘地领导的公民运动胜利之后出生的,马丁.路德.金领导的民权运动爆发时我已经懂事了。我是五十年代初于美国南部出生的,儿时曾目睹诸多
种族歧视的不平等制度,例如非洲裔美国人(奴隶的后代)出入某些场所不准通过白人专用的门,以及白人的公共饮水器禁止非裔使用等等。十四岁那年,我入读的
白人学校在公众强烈抗议之下改为“不受种族限制”,次年马丁.路德.金博士遭白人兇徒刺杀。
我对当年亲眼目睹的抗议示威场景和第一位非裔同学来到教室坐下的场面,至今记忆犹新。一九六八年马丁.路德.金遇害之后,美国南部多市发生大规模骚乱,造成严重破坏和很多人员伤亡,那种令人恐惧的情景同样歷歷在目。
合理的公民抗命与肆意违法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目标明确、针锋相对,后者则是盲目发泄、害人害己。美国民权运动中抗议者不分种族,通过互用被种族
歧视法所禁止混用的设施,例如公共饮水器和巴士座位,来表达他们对不公平法律的抵制,因为他们认为遵守歧视性法律等于弃善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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